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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6期(总第299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7 10:45:03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用农产品、饮料、糕点、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糖果制品、餐饮食品、速冻食品、罐头、蔬菜制品、食品添加剂、豆制品、水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共17大类食品876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糕点、茶叶及相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豆制品、速冻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饮料9大类食品17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其他污染物超标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日照市五莲县杨连莲食用农产品店销售的生姜,噻虫胺和噻虫嗪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日照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二)日照市东港区雅园茶具馆销售的红茶,吡虫啉、灭多威和水胺硫磷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临沂市沂水县文诚市场1区6号李怀阳销售的韭菜,毒死蜱和腐霉利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泰安市岱岳区龙泽海威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青州市博恩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潮州市潮安区汕榕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菜扣肉味(大豆制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二)德州市庆云县爱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威海市文登区君悦干果店销售的板栗味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鲁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四)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泽泰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亮亮酱菜加工坊生产的海瑞斯酱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袁家庄兴源农资店销售的标称为聊城市金水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水城石磨香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六)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振洋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高唐县真巧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山药蛋糕,纳他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淄博市高青县广青路圆源缘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铜山区再兴食品厂生产的紫米味切片面包,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淄博市高青县广青路圆源缘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青州市王坟万顺食品厂生产的山楂片(干片),霉菌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淄博市沂源县半分利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江西吉利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提子蛋糕,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江西吉利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淄博市高青县高青佳佳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淄博顺风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片(速冻生制),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淄博顺风商贸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德州市夏津县田立新熟食经营店销售的标称为德州市三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至尊乌鸡片,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德州市三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抽样过程异议,经我局核实,对异议不予认可。

 

  (四)东营市广饶县永和豆浆快餐连锁店使用的煎炸用油,极性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

 

  五、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

 

  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威海昆嵛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矿泉水,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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