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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海高岛屋百货被罚1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5 15:33:05 来源:互联网

食品伙伴网讯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2月24日,上海高岛屋百货有限公司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178.4元、罚款10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 年9 月29 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潮汕牛肉丸和潮汕香菇贡丸。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于2021 年10 月14 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由汕头市潮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上海玛哈念食品有限公司供应的规格为150g 的预包装食品(潮汕牛肉丸、潮汕香菇贡丸等产品)活动中,存在以下事实:

 

当事人于2020 年12 月8 日购入潮汕牛肉丸40 包,采购单价为人民币16.66 元/包(含税),并以人民币23.80 元/包(含税)的标价对外销售。该食品的外包装标签标明:“生产日期:2020年12 月01 日,贮存条件:0-4℃ 冷藏保存,保质期:60 天”,于2021 年1 月30 日保质期届满,自2021 年1 月31 日起超过其保质期限。当事人未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清理、处理,仍继续对外进行销售。截至2021 年9 月29 日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涉案批次的食品13 包,尚有库存27 包,其中2021 年1月31 日至2021 年9 月29 日期间销售5 包,取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9.00 元。

 

当事人于2021 年2 月8 日购入潮汕香菇贡丸20 包,采购单价为人民币13.86 元/包(含税),并以人民币19.80 元/包(含税)的标价对外销售。该食品的外包装标签标明:“生产日期:2021 年1 月30 日,贮存条件:0-4℃ 冷藏保存,保质期:60天”,于2021 年3 月31 日保质期届满,自2021 年4 月1 日起超过其保质期限。当事人未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清理、处理,仍继续对外进行销售。截至2021 年9 月29 日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涉案批次的食品5 包,尚有库存15 包,其中2021 年4月1 日至2021 年9 月29 日期间销售3 包,取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9.40 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潮汕牛肉丸、潮汕香菇贡丸,合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78.40 元。经查证,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18.00 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78.40 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潮汕牛肉丸和潮汕香菇贡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78.4元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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