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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发布2021年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领域2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5 15:33:15 来源:互联网

平湖发布2021年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领域2起。

 

01


平湖市某商店销售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8日上午,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件,称其在平湖某商店中购买的破壁灵芝孢子粉食品标签存在虚假内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查明,当事人平湖市某商店从他人处购进外包装标有保健作用等含有虚假内容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灵芝破壁孢子粉,并放于其经营的商店内以100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进货和销售记录凭证。

 

2022年1月,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当前消费者关注养生保健,在购买产品时要对产品的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同时加强消费维权相关知识的学习,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留存证据,及时维权。

 

05


乙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


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1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甲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过工业用二氧化碳气体。经查明:乙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与A公司签订代理***桶啤的合同,乙公司于2021年1月与B公司签订经销合同。从2021年5月至7月间,乙公司向2家餐饮店销售30L***桶装啤酒;从2021年6月至7月间,乙公司某餐饮店销售20L###桶啤。乙公司在销售同时免费提供配套的扎啤机和二氧化碳气瓶用于充装工业二氧化碳。甲公司只有充装工业二氧化碳气体资质,无食品级二氧化碳添加剂充装资质。

 

2021年9月14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乙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件分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广大消费者消费时一定要认真查看食品外包装上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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