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食品安全网
首页 > 食品新闻 > 辽宁 >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3 09:06:45 来源:互联网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5号),《关于2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6号),涉及辽宁省3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桂鑫超市销售的、标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盛达食品厂制造的蜂蜜山楂,其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

 

2. 淘宝网大连特产海鲜店(经营者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东富电子商务)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辽宁省大连海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辽宁省大连海丰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核查后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东富电子商务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该企业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1.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朝阳市喀左县盛达食品厂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连海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是中间商未按照规定要求贮存食品导致。执法部门已对该中间商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版权所有: 辽宁食品饮料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辽宁食品饮料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辽宁食品饮料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