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食品安全网
首页 > 食品新闻 > 辽宁 > >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食品安全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15 17:26:24 来源:互联网

2021年,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中央转移支付、市本级抽检和县级抽检共计34057批次(含食用农产品17238批次),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大连市市场监管局选取部分已核查处置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 某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且经营油脂酸败的黑芝麻案

 

大连市高新区某超市经营的黑芝麻(生干籽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采购涉案食品2.5公斤,售价30元/公斤。同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黑芝麻(生干籽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对该超市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0075万元、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即食海蜇案

 

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在抚顺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即食海蜇(生产日期:2020-12-21,规格型号:220克/袋),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调查中发现该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食海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0399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且生产标签与内容物不符的单晶冰糖案

 

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单晶冰糖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标签与内容物不符的单晶冰糖,未按规定对采购的单晶冰糖原料进行检验。

 

当事人生产标签与内容物不符的食品单晶冰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0182万元、罚款0.5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水产店进货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经营镉项目不合格的食品野生扇贝案

 

大连市沙河口区某水产店经销的“野生扇贝(贝类)”(购进日期:2021-07-14,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销售镉项目不合格的食品野生扇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对该店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05万元、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蔬菜店经营的姜农药残留含量超标案

 

大连高新区某蔬菜店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用农产品姜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对该店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0098万元、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版权所有: 辽宁食品饮料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辽宁食品饮料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辽宁食品饮料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